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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匠籍制是如何运作的?
丁文静,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匠籍”这个词首先出现在元代,指政府把为官府制造手工产品或者修建工程的工匠纳入特殊的户籍中。匠籍制可以说是唐代“番匠”及宋代“当行”的变型、发展。明代时,政府将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匠人隶属与官府,世代为官府服务。工匠们根据所属具体部门、服役时间、地点与待遇的差异,主要分为轮班工匠和住坐工匠。
图1 工匠做工
关于轮班工匠。《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写道:“凡工役皆隶于工部,役于京师。有住坐者,有轮班者,又有存留本府而执役于织染局者。”即轮班工匠分为役于京师与存留本府的工匠。明洪武十九年(1386年)时规定,除存留本府的工匠外,轮班工匠以三年为一班,轮番赴京轮作三个月。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上述规定得到修改。《明太祖实录》载:“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其班次。”这次修改后,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匠的服役时间进行整改,分为一至五年五种轮班法。《明会典》工匠篇中记载了修改后各种工匠的时间规定(如图2与图3)。轮班工匠为无偿劳役,且轮班的地点亦随着首都的变迁而由南京改为北京。
图2 《明会典》部分书稿
图3 《明会典》部分书稿
关于住坐工匠。住坐工匠这一称呼直到永乐年间才出现,又依据户籍的不同,分为民匠和军匠。值得一提的是军匠属于军籍,而非匠籍。与轮班工匠相比,住坐工匠服役时间较短。《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写道:“凡工役皆隶于工部。役于京师者有住坐者……大抵住坐则廩食于官,每月正役一旬……”与轮班工匠的义务劳动相比,住坐工匠享有一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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